资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zl/ColumnInfoShow.asp?id=41
根据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案件审理一直是专利案件中的难点,主要问题集中在保护客体的确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等方面。
之前我曾经撰写过一篇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A l i c e”案的文章,这是一件关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案子,该案确定了在计算机程序领域可专利性判断的标准,即A l i c e测试。该测试包括两个步骤:1、是否涉及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果不是,则通过测试,如果是,则进入第二步测试;2、是否有其他的因素使其超出了抽象概念。Alice案体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专利泛滥的有效遏制,该案将对图像处理、商业方法和游戏等方面的专利产生深远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以专利有效性为原则,即推定涉案专利权是有效的,法院不能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的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华勤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两审法院均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涉案的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所作说明或所提供的实施例,多数涉及的仍然是方法、步骤或者功能,缺乏对装置本身的描述,并且进一步检查说明书全文,仍然不能发现关于装置本身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采取针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实施例+等同”的解释原则,无法确定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是我国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以专利权无效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突破性案例,随之带给我们的问题是说明书应该如何描述计算机领域的发明,才算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日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判了一件Eon v. AT&T专利侵权案,该案同样涉及一项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采取了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作为一审的特拉华州联邦地方法院指出,涉案专利中有八处功能性特征不清楚,原因是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描述该功能性特征的具体结构。在Richard法官撰写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援引了与本案相关的几个在先判例中确定的规则,包括:1、WMS Gaming.Inc案,该案明确了“与软件算法执行的功能相对应的结构就是该算法本身”;2、Aristocrat Techs案,该案明确了“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特征,法院一直要求说明书中公开的结构应该不仅是通用的计算机或者微处理器”;3、K a t z案,该案确定了“K a t z例外规则”,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任何不具备特定程序化的通用计算机都能够执行算法的功能,才不需要公开该功能的算法。”在E O N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权利要求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说明书之外查找算法来实现权利要求的功能,因此为了实现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功能需要“特定的代码”,这说明权利要求书中的功能特征不只是微处理器的基础功能。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公开实现功能特征的具体算法,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涉案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最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了EON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前,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开始申请海外专利,并且一般都是以中国申请为优先权,通过P C T途径进入相应国家。该案给把美国作为目标国家的申请人敲响了警钟,一旦计算机程序实现的不是通用计算机或者微处理器的基础功能,就需要在说明书中公开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算法。(王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