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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广东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试点地区
时间:2016/12/1            【字体:
  2014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天津市等开展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4〕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天津、广东等到10个省(市)为开展试点工作地区,明确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方面可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一)试点地区考生可享受下浮一定分数、授予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扶持政策;(二)对试点地区专利代理机构中合伙制具有2名以上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制具有3名以上股东,且合伙人或者股东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可享受年检合格的扶持政策;(三)对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可参照以上第(二)点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根据《通知》精神, 2013年,我省共有164名符合下浮分数后享受试点政策的考生。这些考生,按要求在参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试后,考试合格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获得该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获得证书之日起2年内进入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在5年内考核通过成绩低于当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科目。逾期未进入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或者考核未通过的,撤销其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进一步推动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1年,印发了《专利代理人实务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5)》,开启专利代理人实务技能培训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促进工作;2012年,印发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了试点工作;2014年,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市场体系,扩大专利代理行业规模,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发布时间:2016/12/1[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