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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3D打印技术来了,我们准备好了吗?
时间:2016/12/1            【字体:

  3D打印应用前景到底如何,对时下火爆的3D打印技术,一些人心存怀疑。然而,随着全球新一轮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浪潮的兴起,快速演进的3D打印技术也许真的会在不久的将来颠覆人们的想象。大到飞机、房屋,小到假牙、眼镜,当传统制造业流水线上的产品都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3D打印技术复制时,知识产权制度也将迎来新的挑战。号称将“推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3D打印技术,到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

  传统制造工业深受影响

  “能不能用3D打印帮我们制造一批特殊的礼物?”南京紫金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紫金立德)总经理连宁近期经常接到这样的订单咨询。作为国内最早进军桌面式3D打印机的企业,紫金立德在3D打印热潮中逐渐被关注。据连宁介绍,紫金立德的3D打印机采用业界独有的LOM技术,已获得18件中国专利,目前年产量达1000台,主要应用于工业设计、智能制造和高等教育行业。连宁表示,3D打印技术未来5年至10年内将在工业设计领域产生巨大影响。

  “作为快速成形技术的一种,3D打印机无需机械加工或任何模具,就可加工任意复杂的中空形状,解决了过去许多复杂结构难以成形的问题。”在华中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史玉升看来,3D打印技术可以极大地缩短产品的研制周期,提高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虽然设备方面我们还缺乏独具特色的创新,但我国在3D打印技术领域已经基本上与国际同步,并在大型金属结构件等重大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实现国际领先。”史玉升表示。

  “2013年可谓是我国3D打印技术的发展元年。”在前不久举行的2013世界3D打印技术产业大会上,中国3D打印技术产业联盟秘书长、亚洲制造业协会首席执行官罗军毫不掩饰他对3D打印技术产业化推广的期待。罗军表示,相对传统制造技术来讲,3D打印技术的确是一次重大的技术革命,用“颠覆”传统制造业来形容也不过分。“3D打印能够解决传统制造所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能够为传统制造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鲜动力。”

  “尽管传统制造业所擅长的批量化规模化生产,恰恰是3D打印技术的短板。但比较来看,3D打印技术擅长的是解决个性化、复杂化、高难度的生产需求,两者之间正好形成互补关系。”罗军表示,3D打印技术本身不能取代传统制造业,但是如果能够正确引导3D打印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性调整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将技术与市场结合起来,是3D打印产业化的关键所在。”罗军透露,今年将推动国内10个工业城市集中建设3D打印技术产业创新中心。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

  急速涌现的3D打印热潮并不仅仅影响着传统制造行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针对3D打印这样一个新兴技术的讨论也逐渐升温。如同当年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改变了图书、音乐市场和电影版权发行一样,许多人担心,随着3D打印技术的产业化推广,在传统制造流程中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工业制品和创意设计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大规模盗版行为的挑战。如果人人都可以在家里生产施华洛世奇项链和耐克鞋,甚至“3D打印”一台3D打印机,其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将大大增加。

  “3D打印技术可以打印具有立体性质的三维产品,而现实中的该产品很可能受到专利权或著作权、商标权的保护,因此其对现行专利、商标、版权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影响是必然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认为,从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技术演进特别是类似3D打印这种里程碑式的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具有极大影响,包括产品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制造、复制行为及其后续的销售行为如何重新界定,以及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重新认识等。

  3D打印技术所涉及的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的改造、复制和利用行为究竟是否合法?专家认为,3D打印技术所制造的产品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的法律性质目前尚难以界定。业界对于其是否属于合法的制造行为、复制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也存在不少争议。“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3D打印产品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冯晓青表示,由于3D打印行为与传统的复制行为迥然不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及时变革,比如建立3D打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技术发展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必然也会影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也到了为3D打印技术做好准备的时候了。“面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所有人应审慎评价其对权利人利益和产品市场的影响。3D打印机本身是技术发展的产物,无过错可言,其运用对实体产业的影响也需要认真研究。从知识产权立法者角度来说,需要关注这种技术发展对权利人和公众的影响,在鼓励先进技术发展的同时注意不因新技术发展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维护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冯晓青表示。(知识产权报 记者 王宇)

发布时间:2016/12/1[ 打印本页 ]